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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做好天津市劳动模范健康查体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关爱,更好地焕发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体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2019年3月18日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体检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天津市劳动模范健康查体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关爱,更好地焕发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检范围及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和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每人每年体检费用支出不低于1500元。
(二)市级劳动模范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者。每人每年体检费用支出不低于1000元。
凡已提请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取消劳动模范待遇的,移居国(境)外的人员不列入体检范围。
二、体检费用
(一)全国劳动模范和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体检费用,由全国总工会每年负担1000元/人,市总工会每年负担500元/人,超出部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担。
(二)市级劳动模范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体检费用,由市总工会每年负担1000元/人,超出部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担。
(三)因单位改制、重组、破产、退出或因本人辞职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模范(含已退休劳动模范);因工作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造成没有服务管理主管单位的劳动模范;在各级托管中心服务管理的劳动模范(含已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含已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市总工会每年负担1000元/人,超出部分由劳动模范所属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负担。
三、体检医院
市内六区总工会服务管理的市级劳动模范体检医院原则上在市职工医院,其他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可根据本区域本系统实际和劳动模范需求,自主选择确定1至3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在确保市总工会每年确定的劳动模范体检必查项目(附件1-2)的基础上,增加确定本区域本系统劳动模范群体急需的体检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劳动模范体检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劳动模范的具体体现,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要充分了解本区域本系统劳动模范群体的需求和愿望,选择确定体检医院和体检项目,积极争取优惠额度,加大对劳动模范健康服务力度。
(二)摸清底数,确保不漏一人。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要加强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充分征求劳动模范意愿,按照“单位组织,劳模自愿”的原则,确保有需求的劳动模范应检尽检,不漏一人。要建立体检劳动模范基本情况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工作,市总工会将对劳动模范体检情况进行抽查。
(三)按时申报,严把时间节点。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并于每年10月8日至20日,向市总工会申报《劳动模范体检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和《全国劳动模范体检明细表》(附件4)。市总工会每年11月底前,将劳动模范体检资金据实划拨至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账户。逾期未申报的,由相关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自行承担劳动模范体检资金。
附件:1.2019年全国劳动模范体检必查项目
2.2019年市级劳动模范体检必查项目
3.劳动模范体检资金申请报告
4.全国劳动模范体检明细表
天津市总工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