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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医患纠纷”“医患关系”的话题多有热议,2019年12月24日的伤医事件,再次使这一话题成为热点。我们必须说,任何纠纷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而一切暴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1 用暴力解决问题是在选择犯罪
医者,担负着“上以疗君亲之族,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之重任。单就2019年12月24日这起事件而言,根据报道来看,诊疗行为不要说构成“医疗事故”恐怕连个“医疗侵权”都未必能够认定,此情况下凭己方认知即痛下杀手,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肆意剥夺一名医生的生命,其实是在选择犯罪。
对于杀医事件国家卫健委已经明确表示,这不是医患纠纷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网络上舆情也一致谴责,实在是因为这次凶犯的手段极为残忍。最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消息,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那么为何近年来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呢?在医疗暴力犯罪中,患者及家属是犯罪行为人,其个体原因是触发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医患双方陷入信任危机后,从而促发了医疗暴力犯罪的发生。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而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总是抱着高期望,这之间的矛盾会使患者及家属产生心理挫折感,一旦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就认为是医生的问题,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过激行为。
2 医疗暴力犯罪的种类
本应共同抗击疾病的医患之间,当患者出现久治不愈或死亡情形时,不信任感就会加剧,严重的会走向对立面,从而引发暴力犯罪。医疗暴力犯罪的种类复杂多样,涉及的罪名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本事件中杀害杨文医生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医疗暴力犯罪的危害
首先,对医护人员的危害。在医疗领域中,患者及家属的不理性甚至过激行为,会加剧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全国各地接连曝出各种涉及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医护人员作为我们健康事业的守护者,不仅人格尊严受到了一再侮辱,这样的执业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与信誉,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进而使患者医疗权得不到保障。
其次,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医疗暴力犯罪虽仅发生在医务人员或医院财产上,但隐藏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将医生杀死在工作岗位上,医疗暴力犯罪现象使医生不能专心一意地对待病患,特别是对具有风险性的手术心存顾忌,更多考虑如何规避风险。医疗暴力犯罪事件增多的直接受害者是医务人员和医院,但最终受害者其实仍然是病患,一些医疗纠纷背后的医闹丑陋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诊疗环境,甚至剥夺了广大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权利,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医护人员,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 防范医疗暴力犯罪 保护医生生命安全
(一)建立有效预警机制,第一时间防范突发事件发生。
可以考虑在医院内增设保安巡视,建立预警机制。就2019年12月24日这起杀医案来看,其实事先已有苗头。如果提前采取措施,重点关注,加派夜班保安巡视,或许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增强全行业危机意识培养,使医护人员有意识地做好自身防护。
对于此类事件而言,虽说防不胜防,但是至少做到有准备在先。作为一线医护人员,出现紧张苗头绝不应仅仅局限于上报和备案,更应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从如何防止产生医患紧张关系到医患紧张关系发生时的处置应变,先从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由执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培训和指导。
同时可再配合基本的自我防护行为训练,尽可能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够自卫救助,即使能力微弱,也总比“束手待毙”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医疗暴力犯罪的危及时刻,适当鼓励医生同暴力犯罪作斗争,遏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并推行商业保险,为医生人损获赔提供保障。
医学的未知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医生丝毫不差地按照规范去操作也难免遇到意外,医生职业之路风险重重,深圳市医师协会联合商业保险机构已首推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为医生执业风险提供个人保障。除此以外,鉴于伤医事件的发生,能否更进一步在意外伤害保险之外再行设计一款保障医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属保险,值得期待。
(四)能否设立专属服务于老年人的医院。
随便去一家医院看看,儿童和老年人恐怕都占了多数。一老一小绝对是特殊的患者人群,患者个体可能无法完全表述病情,同时这两类患者人群更加容易引起家属的关注。尝试设立老年人专属医院,专业到诊,全程陪护,无陪伴病房,免去家属之难。同时,针对老年人大多不会利用电子商务的问题,设计更加便捷和匹配的就医方式,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老年人常见疾病,配备专业医生和设备,提供诊疗服务。选择一些有耐心、有经验的医生坐诊,有效建立沟通机制。由于分流一些病患至专业医院,也可以间接降低现有医院的诊疗压力。
最后,为因公逝去的杨文医生祈祷,真心希望医患关系能够和谐发展,希望人世间能够爱长存,因为你我身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