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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养老院担何责
时间:2020-07-24 来源:天津工人报

案情:我母亲83岁,有轻度脑梗,由于子女没有时间照料,就将其送入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以及《老人意外摔倒风险知情书》(以下简称《知情书》)。入院几天后养老院打电话告诉我们母亲摔倒了,是由于母亲起夜去卫生间,护工将母亲带到卫生间后,由于养老院夜晚是一个护工看管七个老人,因此护工就去看其他的老人,将我母亲放在洗手间,母亲没人帮忙擦净,自己擦的时候摔伤。现如今母亲经过医院的诊断脑梗已经加重,但是根据《知情书》养老院辩解自己不承担责任,问养老院是否能以《知情书》为由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的《知情书》属于格式合同,《知情书》中的条款免除了甲方养老院的责任,排除了乙方的主要权利,加重了乙方的责任,同时其也属于五十三条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形,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养老院不能将其作为辩解的理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对于养老院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就发生了责任的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是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但是当事人要注意选择的不同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这其中的风险需要当事人自行考量,那么接下来就不同的选择进行相应的分析:

第一,如果主张养老院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作为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理应对寄养的老人负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养老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没有对老人进行适当的帮助行为,最终导致了摔伤的结果发生,故养老院对于老人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虽然养老院及时拨打120、通知家属的行为表现也尽到了一定的义务,但是其对老人没有尽到应有的,也是最关键的看护义务,老人摔伤并且病情恶化的结果不是家属付出高额的费用所想看到的,也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其仍然要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对老人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如果老人因此造成了伤残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第二,如果家属追究养老院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首先,甲方养老院与乙方老人签署了养老服务协议,因此存在养老服务关系。养老院收取了服务费用,应当全面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在了解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患有脑梗的情况下,更应充分注意老人日常活动,在合理范围内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但养老院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未适当履行义务体现在:根据该养老院的分级护理服务内容,该老人属于五级护理等级,在其基础服务内容中有对老人的如厕以及排泄具有提醒、辅助以及移动的义务,通过评估报告也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如厕(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以及平地行走都是需要部分帮助的,但是养老院没有做到,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要对老人因为摔伤从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

综上,无论是从侵权还是从违约的角度养老院都该承担责任,不能以《知情书》作为躲避承担责任的理由。